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吴璀荣。委托代理人戚关森。被告吴采琴。委托代理人吴光相。被告吴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璀荣诉被告吴采琴、吴光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璀荣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璀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