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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39号

吴璀荣与吴采琴、吴光军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当事人
吴璀荣,吴采琴,吴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吴璀荣。委托代理人戚关森。被告吴采琴。委托代理人吴光相。被告吴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璀荣诉被告吴采琴、吴光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璀荣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璀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