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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城民一初字第1542号

王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城民一初字第154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曹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万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