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城民一初字第154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曹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万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