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永峰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