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柳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廖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2年12月27日以和被告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继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