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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2483号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虎

审判员  刘莉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