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虎
审判员 刘莉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