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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87号

曹洁与张丽丽、曹立刚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洁,张丽丽,曹立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87号原告曹洁,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被告张丽丽,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曹立刚,系被告张丽丽之夫。被告曹立刚,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文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克岳、杨立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曹洁与被告张丽丽、曹立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洁、被告曹立刚(亦为被告张丽丽委托代理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岳、杨立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洁诉称:2011年12月23日13时许,张丽丽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遵化市东关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曹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洁受伤,车辆受损。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397元。

被告张丽丽、曹立刚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冀B×××××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曹立刚。对原告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曹立刚为原告开支费用14088.97元,请法庭一并审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冀B×××××轿车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11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损失,合理损失,该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伙食补助费按20元/日赔偿。鉴定费、复印费、器材费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计算到伤残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冀B×××××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11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5日。2011年12月23日13时许,张丽丽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曹立刚的冀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遵化市东关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曹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洁受伤,车辆受损。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丽丽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洁无责任。原告伤后,在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原告称,住院期间由婆婆李淑芹护理。被告曹立刚为原告开支各项医疗费14076.97元、复印费12元。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之伤为10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为5000元。原告开支鉴定费1400元。原告另开支复印费28元、医疗器具费420元。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认定张丽丽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洁无责任。2、姓名为曹洁的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各1份。法庭质证中,被告对证据1、2均未提出异议。3、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份,分别评定原告之伤为10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为5000元。姓名为牛晓振、曹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记载曹洁系户主(牛晓振)妻,牛晓振住址为河北省遵化市路南派出所遵化镇南关居委会建设路华裕小区109栋2门502号。法庭质证中,被告均对伤残等级未提出异议,但称户口登记卡未体现原告户口性质,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给付伤残赔偿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称二次手术费的鉴定系单方委托,另评定的金额过高,被告张丽丽、曹立刚对二次手术费未提出异议。4、遵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1份、工资明细表3张、收据1张(附复印件1张)。证明中记载:曹洁,系该单位工人,月收贰仟叁佰捌拾玖元2389元,因其2011年12月23日·¢Éú½»Í¨Ê¹ÊÖÁ2012年5月23日δÉϰ๤×÷£¬¿Û·¢ÆÚ¼ä¹¤×Ê×ÜÈËÃñ±ÒÒ¼ÍòҼǪ¾Á°ÛËÁʰÎéÔªÕû£¨11945)。法庭质证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称单位出具证明不具有合法性,另盖的是行政章,故误工费应不予支持;被告张丽丽、曹立刚对证据4未提出异议。5、鉴定费定额发票14张,金额1400元。6、遵化市人民医院门诊发票1张,即复印费24元;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收据1张,即复印费4元。法庭质证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被告张丽丽、曹立刚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7、交通费客运发票4张,金额400元。法庭质证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称票据不能与原告就医时间、地点等相符合,不予赔偿;被告张丽丽、曹立刚称系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8、遵化市鸿康大药房销售凭证2张,即护踝180元、器材钢制双拐240元。法庭质证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称原告在药房购买的医用器材,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被告张丽丽、曹立刚未提出异议。审理中,被告曹立刚为证明向原告开支费用情况,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姓名为曹洁的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统一收费收据1张,金额13111.67元;门诊收费收据5张,金额965.3元;出院证、诊断证明书、用药明细各1份。2、遵化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1张,即复印费12元。法庭质证中,原告对证据1、2未提出异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称原告出院后产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赔偿,复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另用药明细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有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本院认为,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护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护理人员户口性质,可参照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误工费,向本院提供了遵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明、工资表及收据,本院根据原告工资标准,按实际误工日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请求赔偿的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向本院提供了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属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鉴定费、复印费、被告曹立刚为原告开支的复印费,是为查明原告损伤情况开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及当地实际交通情况后予以酌定400元。医疗器具是原告伤情所必需,且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立刚为原告开支的医疗费,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确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酌定。综上,本院对原告损失情况确定如下:原告曹洁损失医疗费14076.9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天,18天)、护理费632.52元(35.14元/天,18天)、误工费11945元(2389元/月,5个月)、伤残赔偿金36584元(18292元/年,10级伤残)、二次手术费5000元、鉴定费1400元、复印费40元、交通费400元、医疗器具费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74858.49元。因冀B×××××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立刚为原告开支的费用,由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予以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曹洁各项损失合计74858.4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曹洁63981.52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53981.5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曹洁10876.97元。以上合计74858.4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曹立刚为原告曹洁开支的费用14088.97元,由原告曹洁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返还给被告曹立刚。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张丽丽、曹立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