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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1406号

陈秀颖与马宇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秀颖,马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406号

原告:陈秀颖。

委托代理人:董尚艳。

委托代理人:毛吟雪。

被告:马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颖与被告马宇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颖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秀颖负担。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