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406号
原告:陈秀颖。
委托代理人:董尚艳。
委托代理人:毛吟雪。
被告:马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颖与被告马宇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颖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秀颖负担。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