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陈芝贤,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
申请人:朱才法,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
申请人:王彩燕,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陈芝贤为与被申请人朱才法、王彩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彩燕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彩燕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志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