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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永民保字第1号

陈芝贤与朱才法、王彩燕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芝贤,朱才法,王彩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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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陈芝贤,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

申请人:朱才法,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

申请人:王彩燕,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陈芝贤为与被申请人朱才法、王彩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彩燕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彩燕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志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