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5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斌。
被告:徐仁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根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仁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