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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知初字第5号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徐仁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徐仁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5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斌。

被告:徐仁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根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仁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