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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94号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方再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方再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94号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壮良,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再跃,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仙,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再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