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晓松。
委托代理人:姜前进。
被告:浙江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友军。本院在审理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电友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嘉电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唯嘉电子公司位于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青联路1号该公司内的高压成套柜三个、配电低压柜四个、变压器一台,查封价值四万元,并由被告唯嘉电子公司承担保全费。原告开化电友公司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电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青联路1号该公司内的高压成套柜三个、配电低压柜四个、变压器一台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四万元,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东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