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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余民初字第3098号

鲍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鲍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民初字第3098号

原告:鲍某。

委托代理人:金霞。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邝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