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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126号

徐晓军与王华祥、梁国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晓军,王华祥,梁国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徐晓军。被告王华祥,现在湖北沙洋农场服刑。被告梁国拾,现在湖北沙洋农场服刑。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军诉被告王华祥、梁国拾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告王华祥、梁国拾均因犯罪已被监禁1年以上,目前处于服刑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当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王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