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197号
申请执行人:邹建花,。
被执行人:王建珍,女,。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2号邹建花与王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王建珍应归还申请人邹建花借款2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邹建花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珍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
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