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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一初字第10号

杨友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杨友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一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友圣,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2006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辩护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友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友圣及其辩护人董卫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杨友圣由他人手中购买“杜冷丁”针剂1020支(100mg/支),同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友圣携带所购买的“杜冷丁”与其女友吴某某乘坐河南省濮阳市至辽宁省大连市长途客车,当晚22时30分许,途经长深高速丰南西检查站时,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唐山支队丰南大队交警由被告人杨友圣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疑似“杜冷丁”针剂1020支。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该疑似“杜冷丁”针剂中未检出杜冷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友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上交毒品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唐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杨友圣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友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持有,数量较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友圣系累犯,且系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属犯罪未遂,且能自愿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友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5至2013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毕开亮

审 判 员  董爱敏

人民陪审员  郭秀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