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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880号

付向军、淄博天能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7-05-1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向军,淄博天能燃料有限公司,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田怀军,赵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付向军。被执行人淄博天能燃料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田怀军。被执行人赵瑞霞.付向军申请执行淄博天能燃料有限公司、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田怀军、赵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向军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4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天能燃料有限公司、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田怀军、赵瑞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向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天能燃料有限公司、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田怀军、赵瑞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8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天能燃料有限公司、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田怀军、赵瑞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向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