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合民初字第36号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业,经理。被告黄权波,男,26岁,汉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权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