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506号
原告:吴和均。
委托代理人:吴建胜。
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根生。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受理原告吴和均与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和均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吴和均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和均撤回对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沈定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