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王北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晶,女,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红光造纸厂。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33号。法定代表人惠计划,董事长。被告西安市红光造纸厂三车间。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33号。负责人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北京与被告西安市红光造纸厂、西安市红光造纸厂三车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北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85.5元,其余485.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