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美刑初字第60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梁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美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梁(绰号黑仔),男。2003年11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2012)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雄、被告人陈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梁在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琼苑宾馆后的海南省节能监察大队门口处,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XX,交易完毕后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XX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从被告人陈梁身上缴获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从陈XX身上缴获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37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梁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的证言;被告人陈梁的供述;毒化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陈梁的户籍证明材料、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付。)二、缴获在案的被告人陈梁毒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在案的甲基苯丙胺毒品0.1376克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日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