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刘乔明,男,生于1939年12月16日,汉族。原告廖衍玉,女,生于1940年9月29日,汉族。被告刘红光,男,生于1967年3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乔明、廖衍玉与被告刘红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乔明,廖衍玉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乔明、廖衍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乔明、廖衍玉负担。
审判员 李富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金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