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宇锋、章韵燕。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22号。法定代表人王听。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17元,合计人民币7951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新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晁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