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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号

刘应足、刘咪应足等与邓昆琦、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应足,刘咪应足,刘某1,刘某2,刘某3,滚柳成,滚咪柳成,邓昆琦,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2-29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2月2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2年12月27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号原告刘应足,男,苗族,1944年5月9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系死者刘老新的父亲。原告刘咪应足,女,苗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系死者刘老新的母亲。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原告刘某3。原告滚柳成,男,苗族,1948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系死者滚培盲的父亲。原告滚咪柳成,女,苗族,1950年3月9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系死者滚培盲的母亲。被告邓昆琦,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系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被告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河洲停车场,法定代表人夏国良。系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174号,法定代表人丁国强。

原告刘应足、刘咪应足、刘某1、刘某2、刘某3、滚柳成、滚咪柳成诉被告邓昆琦、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的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海林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