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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942号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乔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张保民,男,生于1945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系被告张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豆永周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