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乔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张保民,男,生于1945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系被告张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豆永周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