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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63号

王利军与郑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利军,郑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63号原告王利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子华、杨虎。被告郑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军与被告郑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幸佳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