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74-3号

王兰平与王洪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平,王洪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74-3号原告王兰平,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聊城内燃机厂退休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光奎,山东正平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义,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聊城交运集团凤凰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高飞,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聊城东昌援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市。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7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本院已冻结的户名为王文华,帐号为42×××38存于中国银行聊城古楼支行的存款34005.70元,户名为朱爱英,帐号分别为85×××37、85×××19、85×××30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新区分理处的存款共计38000元均归原告王兰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王文华名下(帐号为42×××38)的中国银行聊城古楼支行的存款。

二、扣划朱爱英名下(帐号分别为85×××37、85×××19、85×××30)的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新区分理处的存款。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