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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审字第1号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林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林铜,胡赛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古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古田县解放路143号。法定代表人蓝永世,局长。被执行人吴林铜,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胡赛金,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2]第(01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吴林铜、胡赛金于1993年11月结婚,于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吴家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于2012年4月20日生育一个男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4072元整,并应在2012年7月25日前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2]第(01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2年6月25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林铜、胡赛金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0月15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2]第(01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吴林铜、胡赛金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剩余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吴林铜、胡赛金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2]第(01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4072元及滞纳金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吴林铜、胡赛金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  吴雅珍

审判员  余新利

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