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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民初字第100号

孙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孙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某,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卢某,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对原告极度不信任而经常生气、吵架,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孙心悦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2009年底原告外出打工后,才产生矛盾。被告现不同意离婚。如果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并一次性付清,被告则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正月订婚。2005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底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产生矛盾,于2012年8月分居至今。对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订婚,但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至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应彼此之间珍惜婚姻,尽量相互体谅,相互之间给对方一次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守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姜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