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姜某某,男,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
委托代理人:唐久钦,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女,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系原告姜成如之妻。
被告:姜某甲,男,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系原告次子。
委托代理人:姜联信,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乙,男,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系原告长子。
被告:姜某丙,女,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杨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代洪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桂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