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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378号

姜某某、杨某某与姜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姜某某,男,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

委托代理人:唐久钦,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女,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系原告姜成如之妻。

被告:姜某甲,男,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系原告次子。

委托代理人:姜联信,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乙,男,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系原告长子。

被告:姜某丙,女,住三台县永明镇白庙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杨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代洪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桂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