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汪宪国,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后街村,农民。被告张存周,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后街村,农民。被告李芳芳(又名李彩芳),女,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张存周之妻。本院在审理汪宪国与张存周、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