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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017号

汪宪国与张存周、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宪国,张存周,李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汪宪国,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后街村,农民。被告张存周,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后街村,农民。被告李芳芳(又名李彩芳),女,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张存周之妻。本院在审理汪宪国与张存周、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