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浙江风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敏。被告浙江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被告刘金华。被告李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风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昊宇工贸有限公司、刘金华、李汉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风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风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风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元,减半收取989.50元,由原告浙江风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进
审 判 员 陶仙琴
代理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