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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159-1号

周昌山与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1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昌山,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周昌山。被告张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鲁JZL8**号车,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孙 泰

审判员 董国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