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复民初字第2883号

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勤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勤丰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晓涛,该公司董事会董事。委托代理人安步锦。委托代理人高新臣,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勤丰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勤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