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地国雄。
委托代理人:顾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协通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在中。
上诉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协通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3336元,由上诉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玉磊
审判员 章 能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孝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