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孟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金奎,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金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保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