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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刑初字第26号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1981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5年8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3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6年2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8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8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

书记员江帆到庭,被告人罗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直街露天菜场,趁被害人戈某买菜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左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随即被反扒队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丛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