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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209号

蒋晨叶与胡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晨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209号

申请执行人:蒋晨叶,

被执行人:胡结,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23号蒋晨叶与胡结民间借贷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在另案中查封,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其它共有人的利益而无法处置,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结应归还申请人蒋晨叶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蒋晨叶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结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

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