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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611号

徐平与傅张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平,傅张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徐平,农民。被执行人傅张乾,农民。本院在执行徐平诉傅张乾(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傅张乾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平借款9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6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晓 东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