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志,男。被执行人黎华容,女。申请执行人陈良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华容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2﹥江安民初字第501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黎华容于2013年2月30日前支付陈良志欠款10000元。
二、担保人廖华芳于2013年2月30日前代为黎华容支付陈良志欠款10000元。
三、被执行人黎华容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陈良志欠款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30000元。
四、本案剩余标的款23815元申请执行人陈良志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