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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安执字第427号

陈良志申请执行黎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良志,黎华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志,男。被执行人黎华容,女。申请执行人陈良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华容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2﹥江安民初字第501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黎华容于2013年2月30日前支付陈良志欠款10000元。

二、担保人廖华芳于2013年2月30日前代为黎华容支付陈良志欠款10000元。

三、被执行人黎华容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陈良志欠款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30000元。

四、本案剩余标的款23815元申请执行人陈良志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