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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1号

张安仁申请执行彭朝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安仁,彭朝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安仁,男,住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彭朝永,男,住三台县上新乡麻石桥村。本院的(2012)三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朝永的银行存款118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永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