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安仁,男,住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彭朝永,男,住三台县上新乡麻石桥村。本院的(2012)三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朝永的银行存款118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永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