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焕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莲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磊。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影。
原审
原告:孙顺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桂为与被上诉人袁焕春、应莲莲、袁晓雷、袁晓磊、袁晓影、原审原告孙顺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叶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桂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2054-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林华
审判员 易景寿
审判员 叶丽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月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