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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6号

叶桂、孙顺海与袁焕春、应莲莲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叶桂,孙顺海,袁焕春,应莲莲,袁晓雷,袁晓磊,袁晓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焕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莲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磊。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影。

原审

原告:孙顺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桂为与被上诉人袁焕春、应莲莲、袁晓雷、袁晓磊、袁晓影、原审原告孙顺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叶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桂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2054-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林华

审判员  易景寿

审判员  叶丽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月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