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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31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生与被执行人李付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生,李付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生。被执行人李付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已将案件委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