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生。被执行人李付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已将案件委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