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第3478号
申请执行人:丁雪光。
被执行人:岑杰辉。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执民字第3478号丁雪光与岑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岑杰辉应归还申请人丁雪光借款1000000元。经查实,被执行人岑杰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丁雪光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47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雪光如发现被执行人岑杰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
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