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礼执字第00011号申请人礼泉县龙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喜涛,又名李万涛,男,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龙港公司诉李喜涛转让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港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李喜涛支付其胶款11600元及诉讼费5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龙港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港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延东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广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