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77号

李胜利与于素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胜利,于素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在白湖农场潜川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男,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120762。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素镇,曾用名于素真,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尘,男,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910714871。

上诉人李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胜利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被上诉人于素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长友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