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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24号

胡华军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
胡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华军,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绩溪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绩溪县。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华军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胡华军经联系、承接,伙同他人伪造了一张姓名为“张俊东”的居民身份证。当日中午,被告人胡华军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天天网吧附近将上述假居民身份证出售给刘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的假居民身份证1张、赃款人民币80元亦被查获。后经鉴别,被查获的姓名为“张俊东”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被告人胡华军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邓春辉、李碧英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华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吴某的证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与照片、涉案假居民身份证的照片、物品检查记录、抓获经过与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出具的涉案立功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认定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华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华军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假居民身份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华军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

二、被告人胡华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元,予以追缴;被查获的假居民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方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许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