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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行审字第8号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再喜;戴君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临行审字第8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红。被申请人陈再喜,被申请人戴君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计生征字(2012)第18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2)第18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2)第18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陈再喜、戴君琴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朱 平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金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