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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行监字第623号

吉林省汪清县百草沟镇新田村村民委员会与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确认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2)行监字第623号吉林省汪清县百草沟镇新田村村民委员会:你因诉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吉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诉人作出的汪行处(2009)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加上1992年资源档案、森林资源调查薄、2005年“二类调查”成果档案、《林权证》、“经营范围图”等证据材料作出的决定,证据充分,且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