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审字第00018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相君,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雄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分局干部。被申请人吴秦正,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出生,村民。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76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吴秦正作出了市国土执字(201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2年2月12日送达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吴秦正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执字(201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临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吴秦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公社
审 判 员 刘健堂
代理
审判员 刘 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桥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