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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2号

申请人南京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设集团东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南京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北路655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学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南京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京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国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黄 勇 百度搜索“”